职业卫生检测

职业卫生三同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最新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令)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在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围绕充分发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作用的总体目标,细化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最新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令)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在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围绕充分发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作用的总体目标,细化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②、“三同时”内容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设计之初,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针对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所需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建议。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提出能够予以施工建设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包括防护设施的规格型号、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等。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认建设项目对职业健康风险的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的符合性与有效性,并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风险,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要求。

以上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负责人还需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③、参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④、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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