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广州、深圳市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评审 工作的通知
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广州、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根据我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精神,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受理和评审工作”,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内容
广州、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受理和评审工作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实施,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委托。广州、深圳市跨行政区域的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受理和评审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实施。
二、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向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评审申请材料,由受委托单位组织评审,评审后在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上传评审意见,并向委托单位提交评审结果。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委托单位进行更新和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评审工作衔接。对于委托实施前省生态环境厅已受理的报告仍由委托单位组织评审。此前已通过委托单位组织评审的风险评估报告,如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变更规划用途,需重新评审的,由受委托单位受理评审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
(二)加强评审工作管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完成后,受委托单位原则上每月一批次向委托单位提交评审结果;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完成后,受委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委托单位提交评审结果。评审结果需明确“报告是否通过评审”“地块移入或移出名录建议”等结论性意见(评审结果参考模板见附件1、2)。由受委托单位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均需存档。(档案材料清单见附件3)。
(三)实施监督性抽查。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已提交评审结果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按不低于上一年度评审报告数量10%比例进行抽查,对审查发现问题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知受委托单位。
(四)建立评审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受委托单位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评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组织实施概况、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评审工作年度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4)。同时,应在每年1月中旬公布上一年度委托评审的报告通过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递交报告总数、一次性通过率。
(五)移交环境违法线索。现场检查、评审现场踏勘发现地块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的,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同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