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利用渗井、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021-03-02 14:00:34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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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昌平区生态环境局对位于昌平区小汤山镇尚信村南的北京河畔乡居农家乐旅游观光园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外西侧4个污水坑中,其中2、3、4号污水坑未做防渗处理。经监测,通向污水坑的三个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均超过了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四十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责令该单位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停产整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