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这8家涉案企业被罚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第八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第八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昌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17年8月31日,南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昌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超范围经营乙酸、二硫化碳、二甲苯、四氢呋喃),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0月24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12176.93元,并处11万元罚款。
2.深圳市索瑞达电子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17年8月18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索瑞达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0月30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3.深圳市华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17年7月25日,宝安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华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0月31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处以7万元罚款。
4.深圳市源泰凡画框工艺有限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启封和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案
2017年9月25日,龙岗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源泰凡画框工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除尘系统采用自然沉降室除尘,存在安全隐患,为保障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查封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电源,并责令限期整改。2017年10月10日龙岗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启封和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龙岗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0月12日,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负责人处以5千元罚款。
5.深圳市武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等系列违法行为案
2017年9月12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武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电池),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0月31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7.2万元罚款。
三、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6.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先德五金加工厂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和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且逾期未改正案
2017年7月31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先德五金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和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2017年8月10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先德五金加工厂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对上述问题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0月26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经营者处以警告,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7.宜航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2017年9月27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宜航家具(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且未在劳动合同写明,其行为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坪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0月26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及9万元罚款。
8.深圳市众和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且逾期未改正案
2017年7月17日,光明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众和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行为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2017年8月1日,光明新区安全监管局对深圳市众和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光明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7年10月26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及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