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食品公司未验先投,被罚款29万
2019年12月2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南海区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代宰鸭、鹅、鸡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未经验收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代宰鸭、鹅、鸡的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
王某作为该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该公司未验先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王某处罚款人民币7万8千元整。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