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职业病。大多数职业病,缺乏特效治疗,因而在预防上下功夫,是对职业病伤害控制的有效方式。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结合四川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机制。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省政府官方网站获悉,意见将于4月28日对外公布。
防治的关键是明确责任,除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等职业健康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外,意见首先点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落到人身上,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就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要明确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依法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健康管理人员,并保障其相应的岗位津贴待遇。
接下来,用人单位的具体责任事项也在意见中找到。如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要依法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并按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毒物质、高危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组织专门的职业健康培训,这些劳动者经培训合格后才可以上岗作业。
特别是,用人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给予津贴补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保险费;按相关规定和政策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并依法保障罹患职业病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在罹患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据新修订的职业病目录,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职业病主要有十大类,115种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