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这几家电镀厂老板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和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近年来我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公开审理多起涉污染环境案件,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金属加工行业是我县多个镇区的传统行业,其中首饰加工过程中的电镀工艺会产生大量工业废水,非法电镀有毒废水排到土壤会让有害物质慢慢渗透并且累积到庄稼果实中,导致食品重金属超标,而排放到流动的河道则造成不可修复的污染,不仅侵害了公共利益,甚至还会引发多种疾病,对普通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
案例一
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海丰县某村内的一间废弃抽水站内进行首饰废料垃圾金属提纯,并将提纯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经海丰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该提纯场露天废液池中废水的pH值超过标准下限5.2个pH单位,总铜、总镍分别超出971倍、2.15倍。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从事金属提纯时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废水的pH值、重金属总铜、总镍的含量均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二
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罗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张某甲位于海丰县公平镇某村自家耕作园内的一块荒地搭建简易金属提炼加工场,进行首饰废料垃圾金属提纯,并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抽水泵排放至场外水沟,严重污染环境。期间经过海丰县公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当地村委干部对该工厂进行检查、拆除工棚、责令停产后,仍继续重建作业。经海丰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该金属提炼加工厂所排放的废水中总铜、总镍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以及标准限值367倍、6.53倍。2020年11月,被告人罗忠在海丰县彭湃医院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从事金属提纯时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重金属总铜、总镍的含量均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案例三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林某向其胞兄借用了位于海丰县某村的二间简易平房,并自己再搭建一间铁皮房屋作为电镀厂的厂房,雇请工人进行首饰电镀。电镀过程中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向外排放。至2016年7月15日,该电镀厂因被海丰县环境保护局查处而停止生产。经海丰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非珠三角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该电镀厂西边围墙外排放口(一)废水pH值超过标准下限1.69个pH单位,总铜、总锌、总铅分别超标44.8倍、0.63倍、0.35倍,该电镀厂西边围墙外排放口
(二)总铜超标174.2倍。2019年10月,被告人林某自动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提醒,那些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保护于不顾,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必将难逃恢恢法网。正值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基于我县当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及紧迫性,且环境污染的犯罪后果具备公共利益损害、不可逆转、修复缓慢等特点,我院仍将采取高压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