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国控水质监测数据案频发,环境部重拳出击
近年来,干扰国控断面水质数据案频发,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也曾表示:“对于扰生态环境监测的行为,我们坚持绝对“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前不久,中国检察网披露了一桩发生在浙江余姚的干扰国控断面水质数据的案件。余姚市人民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多次实施干扰行为,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余姚市国控断面浦口闸水站(以下简称浦口闸水站)系国家生态环境部确定的水质监测站点,通过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该数据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实时公布并用于编制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季报和年报。
2020年7月18日至同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为承接姚江余姚浦口闸底泥修复工程,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在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的浦口闸水站附近,先后采用抛掷沙包、安装水管从附近湿地抽水并向监测站水体检测采样单元浮球内壁注水等方式,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数据采集,影响了浦口闸水站正常运行,致使溶解氧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且严重失真,失真数据已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实时公布并影响生态环境部当月水质评价。
余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多次实施干扰行为,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甲、杨某乙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除上述案件外,今年6月,生态环境部门视频监控发现,四川德阳中江县象山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样口周围涉嫌人为干扰采样条件。经查,中江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帝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至今,对仓山河开展应急治理。帝尧公司在仓山河原普兴发电站不间断投放净水剂,距离德阳出境象山国控断面约4公里。
2017年10月,象山断面水质类别由Ⅴ类改善为Ⅲ类,其中总磷由0.353mg/L(Ⅴ类)下降为0.076mg/L(Ⅱ类),断面年均值一直稳定在Ⅲ类。中江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治本慢作为,治标乱作为,对应急治理项目监管不到位,将应急治理变成常规治理,没有从根本上改善流域水质。
今年5月14日、15日,帝尧公司在距象山水站采水口上游20米投放净水剂,造成监测数据失真,该行为干扰了自动站采样条件,涉嫌破坏计算机罪,相关人员已移送司法处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把相关问题和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针对此类案件频频发生的现象,在去年5月的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就曾表示,为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我们主要从“保真”与“打假”两个方面着手,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对于扰生态环境监测的行为,我们坚持绝对“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生态环境部对相关案件的多次查处与通报,彰显了打击此类现象的决心。那么在“十四五”时期,国家针对地表水质监测又有哪些重点布局呢?
今年,在生态环境部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柏仇勇表示,“十四五”期间,国家层面统一布设了地表水、地下水等监测点位。在地表水方面,将2050个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价断面和5071个水功能区断面整合优化为3646个地表水监测断面,实现十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水体省市界和重要水功能区“四个全覆盖”;在地下水方面,首次优化调整并形成地下水考核点位1912个。
下一步,环境监测点位建设将由“规模化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力争实现全国“一张网”智慧感知。大力推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及关联信息集成联网,大幅增强数据信息整合利用,提高深度挖掘能力,一体推进监测、评价、监督、预警,全力提升监测信息发布的及时性、普惠性、亲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