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建设项目属于第三大类——制造业(C),第(二十三)中类专用设备制造业(C35),第8小类——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C358),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根据类比项目检测情况和通过对建设项目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等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结论: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在采取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评价报告所提及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的前提下,预测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在保证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并充分吸收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在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能满足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4.1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 (1)建议建设单位加强物料管控,确保焊锡岗位使用不含有铅的锡线,考虑到移印油墨、稀释剂、固化剂等化学品中经常含有苯、正己烷、1,2-二氯乙烷等高风险物质,建设单位在化学品采购方面加强管控,确保上述化学品不含有高风险物质。由于三氯乙烯属于对人致癌物且具有致敏作用,建设项目可变更使用不含三氯乙烯的洗板水。如确实因工艺需要,则应做好工程防护、个体防护与职业健康管理,如发现有皮疹、发烧、肝功能异常人员应及时调离。 (2)重视各类防护设施如通风机、除尘器等的日常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3)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中使用多种化学品(部分涉及到高风险化学物质),建议建设单位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中应针对术语、危害程度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4.2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建设项目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存在项目外包及劳务派遣的员工,公司应当纳入职业卫生管理部分,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4.3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委托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本人。 (2)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4.4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在项目建设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施工概况: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组成、主要施工内容、设备调试情况、施工起始日期等。 (2)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介绍: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施工现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3)总结:施工单位对建设期施工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总结、自评。 |